发布日期:2024-03-25 06:51浏览次数:
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财政部、交通运输部五部委牵头公布《关于前进实行钢铁行业超低废气的意见》。《意见》明确提出,全国新建(不含迁往)钢铁项目应以要超过超低废气水平。推展现有钢铁企业超低废气改建,到2020年底前,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废气改建获得显著进展,力争60%左右生产能力已完成改建,有序前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废气改建工作;到2025年底前,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废气改建基本已完成,全国力争80%以上生产能力已完成改建。
《意见》认为,严苛新的改扩建项目环境管理制度。不准追加钢铁冶金生产能力,新的改扩建(不含迁往)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移位实施办法,按照钢铁企业超低废气指标拒绝,实时设施建设高效副产物、脱硝、除尘设施,实施物料储存、运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的组织废气管控措施,大宗物料和产品采行洗手方式运输。
反对希望钢铁冶金生产能力向环境容量大、资源确保条件好的地区移往。希望重点区域高炉-炼钢宽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较短流程企业,通过工艺改建增加污染物废气,超过超低废气拒绝。此外,并未实行超低废气改建的钢铁企业,不应采行治污设施升级、强化无的组织废气管理等措施,保证平稳超过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重点区域不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大气污染物尤其废气限值。严苛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许可管理,增大依证监管执法人员和惩处力度,保证污水处理单位实施持证污水处理、按证污水处理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。
无法按证污水处理的,实行限期治理,按照“一厂一策”原则,一一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,逾期仍无法满足要求的,依法依规依法惩处。并未获得污水处理许可证的,依法依规实行投产整治或责令关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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